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市森林防火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2020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四、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要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四)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烤火、野炊、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长 杨 军
2020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