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腾冲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简介:2020年9月16日,一不知名女子(在逃)电话与被告人杨某商定由杨某帮其从昆明拉运客人到腾冲,运费为人民币2800元。当日16时左右,杨某驾驶核载7人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15人。由昆明市出发到腾冲市,途径腾冲市服务区时14名乘客下车。9月17日,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某酒店将杨某查获。 腾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杨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调查评估,对杨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对杨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千万种,安全出行第一要。安全事故须以预防为主,千万不要等到事故出现后,才意识到安全的重要。危险驾驶埋下了众多的安全隐患,不但对自身生命安全极不负责任,也严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可能触犯法律,需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员切勿以身试法。[吴丹丹] 编辑:杨德芬 责任编辑:申美玲董正东 审稿:郭黎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