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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 法院:协议有效继续履行

来源:腾冲新闻网通讯员 作者:腾冲市融媒体中心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21
摘要:7月13日,腾冲法院界头法庭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申某某280000元。 今年3月,被告张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撞伤原告申某某的妻子周某某,周某某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原、被告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
 
    7月13日,腾冲法院界头法庭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申某某280000元。
    今年3月,被告张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撞伤原告申某某的妻子周某某,周某某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原、被告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确定由被告分两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373000元,于5月15日前付清。之后,除扣减41000元抢救费不再支付外,被告向原告赔付了52000元,余款28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给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认为之前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不愿再支付剩余280000元。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平等协商签订调解协议,对于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事实上被告也实际履行了协议所约定的52000元,即为对该协议效力的确认,故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支付赔偿款280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最终,法庭作出如上判决。[李维强]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与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编辑:杨德芬
责任编辑:黄晓 刘正凡   
审稿:郭黎峰
责任编辑:腾冲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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