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腾冲市民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有效巩固腾冲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规定,自2020年6月20日起,将加大对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易拉罐、塑料瓶、玻璃瓶、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乱扔动物尸体,乱倒污水、食物残渣、粪便的,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焚烧垃圾、秸杆等其他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向河道、湖泊、池塘等公共水域抛入、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不即时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整改,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散落、飞扬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垃圾、煤炭、流动物料等,责令整改,并处2000—2万元的罚款。 四、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的罚款。 五、对踩踏绿化带,损坏草坪、苗木等行为,处5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的罚款。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50元的罚款。 八、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的,责令改正,并处3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3万元的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3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3万元的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警告或者150—200元的罚款,记3分。 十二、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记2分。 十四、驾车时有吸烟、查看发送手机信息、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行车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记2分。 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腾冲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腾冲市公安局 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5日 编 辑:杨永明 责任编辑:申美玲 董正东 审 稿:郭黎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