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邵某某非法采挖野生兰科植物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明知野生兰科植物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禁止非法采挖,2023年2月,被告人邵某某5次到腾冲市某乡镇山林内采挖野生兰科植物17株。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采挖的17株兰科植物中有13株为虎头兰,4株为春兰,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腾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虎头兰13株、春兰4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结合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舒岐琪) 编辑:何晓萌 责任编辑:赵雄 邹燮锦 审校:申美玲 杨卓 杨光洁 值班编辑:沈祥贵 审核:杨先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