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茶店购买了800元的茶叶,发现茶叶竟是“三无产品”。男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茶店退一赔十。不料,茶庄老板却说自己只是帮忙代售,究竟是怎么回事?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并成功调解。 余某向法院诉称,自己因生活所需在某茶店购买了两款茶叶,饮用后出现肠胃不适。经过查询,发现其中一款茶叶无标签,属于“三无产品”,另一款生产日期标注为“2006年”的普洱茶(熟茶)所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则自2008年6月才开始施行,余某询问原产茶厂后,认为茶店销售的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且该茶叶还在宣传中夸大食品功效。余某认为茶店侵害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茶店退回茶款800元,并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共8000元。 茶店老板表示,在余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自己退还了余某800元茶款,茶店也已经被监管部门罚款,并对茶叶进行了销毁。况且,自己只是暂时代别人销售上述茶叶,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中向双方指出,茶店将相关茶叶作为可供食用的农产品进行市场销售,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余某向茶店购买的一款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另一款茶叶则日期标注有误,包装上存在明显瑕疵,其要求退还货款,应予以支持。但是,适用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余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同意由被告茶店向原告余某赔偿各种损失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注意检查食品内外包装是否有完备的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销售的食品。而销售者在销售前应严格审查食品标签是否齐全、标签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内容是否与食品质检报告一致等,对食品安全进行备案,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李维强) 编辑:申美玲 责任编辑:黄晓 申美玲 值班编辑:黄荣华 审核:王 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