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是否可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近日,腾冲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并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甲与黄乙系亲姐弟,2012年9月至2016年3月,黄甲通过妻子许某账户,先后4次向黄乙转账50万余元。2021年12月,黄甲因病去世。许某以黄乙借款未还为由,向腾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乙偿还。
庭审中,黄乙辩称,许某所称的50万余元款项,其中23万元自己已经归还,并提供了相应银行流水为证。剩余款项为黄甲转账给自己用于父亲随自己生活期间的住院治疗费用。对此,黄乙提交了2014年7月至2018年12月,黄甲、黄乙二人的父亲黄某住院治疗、透析的费用清单,金额合计近50万元。同时,黄乙还提交了黄某2013年至2019年住院报销的登记台账,证明黄某住院期间部分医疗费报销打入了许某账户,以此作为说法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许某虽向法院提交了相应款项转账记录,但从案件查明事实来看,除两笔借款已经归还外,其余两笔转账发生在黄某因患肾衰竭多次住院治疗期间,而黄某所报销的医疗费用有一部分转入了原告许某的银行账户,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某及其丈夫黄甲与被告黄乙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定许某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维强]
编 辑:杨永明
责任编辑:官智钦 姜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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