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与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被告人赵某非法占用林地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林地恢复情况进行初步验收。
2008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曲石镇江南村多地采挖毛石加工碎石,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35.796亩,对原有的地形地貌造成了极大破坏。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还对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赵某按照相关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如无法恢复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万余元。后被告人赵某同意,其将于2022年12月16日前,按照相关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并验收合格;若其未按期修复或修复后验收不合格,则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相关修复费用由赵某承担。调解后,被告人赵某主动要求冻结其账户中23万余元作为履行恢复林地的担保金。案件审结后,被告人赵某对其非法占用的林地覆土,并恢复植被。
近日,法院、检察院、林草局组成验收组对植被恢复情况进行了初步验收,验收组对树种、数量、株间距、成活率等情况进行实地测量。经细致测算,大部分补种复绿总体情况较好,但部分林地的恢复未达标准,验收组当即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告人赵某继续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被告人赵某承诺将继续对未达标的林地继续恢复直至验收合格为止。腾冲法院也将对被告人赵某恢复林地情况继续进行跟进监督。[李寄毓]
编 辑:杨永明
责任编辑:杨焱淼 赵雄
值班总编:黄荣华
审 核:王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