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腾冲海关工作人员走进法院,旁听一起非法经营案件的审理,零距离了解审判工作。
案情简介:4月24日,被告人赵某、尚某驾车到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购买卷烟运输至德宏州芒市销售,在板桥镇高速路收费站被腾冲市公安局查获,现场从被告人赵某驾驶的小卡车上查获红山茶卷烟549条,红河卷烟548条。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60335元。
庭审中,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建议等发表意见。整个庭审程序井然有序、效果良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尚某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卷烟价值人民币603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被告人尚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扣押涉案烟草制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置;扣押的轻型厢式货车1辆,依法没收。
庭审结束后,海关工作人员先后参观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特色调解室,对腾冲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所开展的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大家表示,通过此次参观讲解和庭审观摩,使海关工作人员对法院工作流程及法治建设成果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腾冲法院表示,将坚持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法院,为共同推进法治腾冲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吴丹丹]
编 辑:杨永明
责任编辑:屈晓丽 彭蕾
值班总编:黄荣华
审 核:王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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