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腾冲法院界头法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是该庭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理的首例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
2021年7月13日,原告邵某与妻子许某驾驶车辆从曲石开往腾冲方向时,与被告周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许某被送往腾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证明为胸部外伤。经腾冲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某付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无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经过庭前调查,发现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普通程序案件,由于法官、人民陪审员之间的庭审安排需要协调时间,当事人从立案到开庭、判决的诉讼周期相对较长。民事诉讼法的此项新规定,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让基层法院在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中也可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据悉,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腾冲法院已独任审理3件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案件,此举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还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多元诉讼的需求。[王兴增]
编 辑:杨永明
责任编辑:杨焱淼 杜加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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