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大家早已耳熟能详,但仍有不少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酒后驾驶,他们中有的认为自己意识还清醒,开车没有问题,有的则认为自己只是开一小段路,运气好就不会被抓到。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濮某、毕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给那些一直在犯罪边缘“走钢丝”的醉驾司机们再次敲响了警钟。
2018年7月,黄某等三名被告人因酒后驾驶被公安民警查获。其中,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中和镇东坪村卫生所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19mg/100ml。被告人濮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腾沪线K0+400M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濮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52mg/100ml。被告人毕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光华路三角地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毕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01mg/100ml。被告人黄某、濮某、毕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过法院审理确认,被告人黄某、濮某系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毕某有两次犯罪前科,且三被告人均未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当庭拒交罚金,无认罪、悔罪态度。为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腾冲法院对三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
最后,法官希望大家谨记:酒驾非小事,犯罪要判刑。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从你我做起。[李晓曼]
值班总编:申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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