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案的四名被告人均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何某某以“做善事、扶贫,相互帮助,进行投资有丰厚的回报”为内容向他人介绍“善心汇”组织,每名新加入会员需以300元价格购买“善种子”激活账户,其后才可在系统平台的静态、动态提成模式中获利。在静态模式中,激活账户需向平台内的其他“会员”进行“布施”(打款),根据“布施”金额的多少,分为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大德六个档次,金额从1千元到1千万元不等。会员购买“善心币”作为匹配其他会员的排单费用,平台会自动将会员的“布施”匹配给其他会员,“布施”的人可接受其他人的“感恩回报”,15天至60天之内就能获得本金5%-50%不等的收益,投资的档次越高,参与人群越多,收益率越高。在动态模式中,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以拿到第一层下线“布施”金额的6%、第三层4%、第五层2%的提成,所获提成的50%可以提现,另外50%在平台内存为虚拟货币“善金币”,可在“善心汇”公司设立的“慧商品商城”消费。除了通过上述两种模式外,会员还可以通过公司批量购买“善种子”、发展一定规模的“下线”等方式晋升为“功德主”(服务中心高级会员),“功德主”以四折至八折的优惠价格在平台购买“善种子”、“善心币”,再售卖给下线会员,从中赚取差价。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尹某某属于A轮功德主,其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20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361个会员账号;被告人马某某属于普通用户,其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21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83个会员账号;被告人刘某某属于普通用户,其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21层,其下级网络有4层,70个会员账号;被告人何某某属于普通用户,其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21层,其下级网络有4层,101个会员账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所得为人民币94638元;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所得为人民币10500元;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所得为人民币11980元;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所得为人民币7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后,依托“善心汇”网站会员管理平台,以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加入“善心汇”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尹某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为361人,系情节严重,对其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余三名被告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涉及的是一个典型的上下线层分明的传销组织,该组织用“做善事、扶贫,相互帮助……”等各种手段来伪装、美化自己。在此,法官要告诫广大群众,对社会上名目繁多的投资项目要认真分析其利润来源,判断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的市场经营规律;同时,也要提高对纷繁复杂的传销活动的警惕性,一旦发现可能误入传销组织的,应当及时报案,不可抱着不劳而获的错误心态继续发展下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最后,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以免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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