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法院民一庭法官马绍益通过认真梳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释法明理,巧下判决,恰当的处理了一起当事人四年无法解决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彰显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6月至2015年年底,原告刘某为被告张某在腾冲市多个乡镇小学做水电安装工程,但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结束后,双方因借支款、工程量等问题发生争议,故未能对所欠工程款结算清楚。多年来双方一见面就吵架,根本无法决算,且张某认为刘某所做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同意支付。无奈之下,刘某向腾冲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款5万余元。
马绍益法官受理案件后,通过认真梳理案情,发现双方未签订过合同,也没有经过详细决算。于是,在向被告张某送达相关材料时,马绍益做了张某的询问笔录,经询问,张某认可刘某为其务工的事实,同时承认欠款,但认为只欠1万多元。在之后的开庭过程中,双方一直无法理清账目,各执一词、互相扯皮。这时,马法官发现,虽然双方并未将账目结算清楚,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腾冲市教育局工程水电项目表”中仅对“某镇中心小学”的工程方量及价款存在争议,对该证据中其余项目表示认可,根据该项目表记录内容,无异议的工程款数额为36万余元。针对有争议的某镇中心小学工程款,经过庭审质证,双方同意确定工程款数额为7万余元。据此,法庭最终确认刘某为张某所做水电安装工程的劳务费总数额为43万余元。接下来,马绍益又为双方梳理预支伙食款金额,经过对厚厚一叠单据一张一张进行确认,认定原告在为被告做工程期间向被告借支款的总数为39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支付刘某劳务费用4万余元。
由于庭审中法官为双方对账清楚,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待案件履行期限到期时,被告主动跟马绍益联系,表示愿意交款,但原告欠其老乡1万余元,要求在付款时扣除。为便于双方解决问题,马绍益将原告通知至法院,原告表示只要被告付款,他愿意扣除该笔款项支付给被告老乡。经过双方笔录确认,目前,该案已经全部兑清。[马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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