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不要让我上黑名单,我去银行贷款来还钱。”听到被执行人赵某的这句话,腾冲法院的执行法官一时有点半信半疑,根据法官的工作经验,既然案件已经立案执行,定然是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那么,对赵某说的话,法官还能够给予信任吗? 事情说来话长,赵某于2016年驾驶小型货车将李某等五人撞伤,在李某等人住院期间,赵某即积极配合医院治疗,主动支付了大部分医疗款。在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赵某也通过诚恳的态度,赢得了轻伤的张某等三人谅解,在支付赔偿款后让三人撤回了起诉。至于剩下的李某、王某二人,由于伤势较重,最终法院于2017年7月判决,除由保险公司支付二人赔偿款40余万元外,赵某还需赔付二人损失10万余元。 收到法院判决后,赵某即陆续开始履行赔偿义务,直至2018年5月,赵某还欠李某二人4万余元赔偿款未付,由于双方对付款时间未能协商一致,李某二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赵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在得知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后,赵某主动往账户内存钱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同时向法官说明了自己通过贷款来赔付的还款打算。由于担心自己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无法从银行贷款,赵某还特地向法官提出了文章开头的请求。 最终,根据赵某之前的表现,法官选择了相信赵某,而赵某也没有辜负法官的信任,按期将应付赔偿款交到了法官手中。最后,法院考虑到赵某的现实困难,同时也是为了对不同被执行人进行区分,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对赵某的执行费用依法进行了减免。[李维强] 责任编辑:杨永明(QQ158054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