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行为一向为市民深恶痛绝,日前,仅扒窃现金200元的被告人陆某被腾冲市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陆某在腾冲市腾越镇某商场菜市场,趁买菜人员拥挤,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时,将刘某装在衣服口袋内的人民币200元盗走,被告人陆某在逃离现场约10米远被刘某发现并追讨回被盗现金。经查,陆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腾冲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0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陆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陆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瑛] 责任编辑:杨永明(QQ158054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