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在其家中商店内将杨某的一张银行卡盗走,并取走卡内现金1.5万元,日前腾冲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在腾冲市团田乡某村其家中商店内将被害人杨某的一张云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调包后盗走,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朱某在腾冲市腾越镇农村信用社取款机上用盗窃来的银行卡取走被害人杨某卡内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朱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损失15000元,取得杨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取走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瑛] 责任编辑:杨永明(QQ158054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