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腾冲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段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杨某、段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6月4日,被告人段某向不知名的缅甸男子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购买得毒品鸦片后藏匿于自己家中。次日,被告人杨某、段某使用自家的电饭煲将毒品鸦片熬制成毒品鸦片制成品”烟膏”和”卡苦”并藏匿于家中供二人吸食。2017年6月6日8时许,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杨某、段某家中将二人抓获,当场在其家中大门旁查获用黑色袋子包裹着的一个电饭煲内装有的毒品鸦片制成品”烟膏”半锅;在其家中楼梯下面的鞋子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着的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两砣;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查获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一砣。经称量、鉴定,电饭煲内的毒品鸦片制成品”烟膏”净重914.3克,鞋子内的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两砣净重26.77克,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查获的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净重1.5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段某明知是毒品鸦片而非法持有,其中持有毒品鸦片制成品”烟膏”914.3克,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28.27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段某系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二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李 瑛] 责任编辑:杨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