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依法判处其中一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1000元。 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蔡某、余某、窦某(另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到腾冲市林业局古永林场芹菜沟灯草坝林区用油锯盗伐云南松22株,加工成原木后用被告人王某的东风牌自卸货车运输。2016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窦某、蔡某、余某发现执法人员在林区巡查后,弃车逃跑,待执法人员离开后,四人将盗伐所得木材运输至猴桥镇下街区以44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所得赃款王某分得2200元,被告人蔡某、余某各分得800元,被告人窦某分得600元。经聘请腾冲市林业局调查测算,被告人王某、蔡某、余某、窦某盗伐云南松22株,折算活立木蓄积为9.54298立方米。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蔡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国有林木云南松22株,计活立木蓄积9.54298立方米,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对三被告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提起犯意,提供运输车辆、分取主要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余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蔡某、余某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经他人劝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三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王某可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除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否则,可构成盗伐林木罪。[李 瑛] 责任编辑:杨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