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按规定缴纳通行费本是每位驾驶人的义务,但却有人采用向他人购买高速公路短途通行卡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方式,从中钻空子,以此来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日前,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2015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云xx的东风天龙牌四轴货车,从保山潞江坝收费站、大官市收费站到昆明周边等路段的高速公路时,其在途经昆明安丰营服务区时采取以6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和陌生男子购买从程家坝、安丰营、凤仪、三合邑、弥渡等靠近昆明的收费站上高速公路的短途通行卡方式,一共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9次,累计逃费金额1801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方式9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80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主动交纳了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8017元,系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应予发还。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李 瑛] 责任编辑:杨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