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日前腾冲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7月6日23时53分,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MJY377号的轻型普通货车在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倒车时,与被害人董某某停放的云A3CQ3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董某某报警,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赵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2mg/100ml。被告人赵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赵某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2mg/100ml,超过了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对被告人赵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酒驾车是严重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醉驾入罪体现了国家通过严厉的法治手段规范和约束交通行为的决心。驾驶员要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杜绝酒驾行为的发生,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李 瑛 李雪娇] 责任编辑:杨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