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实施村规民约不仅能帮助政府有效解决征地拆迁、邻里纠纷、公共事务等村级治理难题,还能能增强农民群众对党组织、集体的归属感、认同感,能减少村内矛盾,融洽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在真正的制定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村规民约制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制定程序过于简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但是,在制定过程中,一些地方只是简单的召集部分村民举手表决,根本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参加人员比例,违反民主原则。更有不少地方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档案资料存档,以备上级检查,从不召集村民集体讨论研究制定,致使村规民约徒有虚名,不能发挥其真正的约束作用。 2.内容与实际不相符。村规民约的核心内容是村民约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制定时要结合本村实际,突出重点和针对性。然而,我市许多地方在制定村规民约初稿时,只是一味的在网上照搬照抄,不结合本地方实际,有的地方即使修改了,也只是简单的修改,没有很好的与本地方实际相结合,在投票表决时,村民又只是一味的举手,不仔细阅读,导致村规民约的最终确定版与本地方实际相差甚远。以蒲川乡某村村规民约为例,“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XX组织”,在正式的村规民约中竟然出现了“XX”,很明显,该村的村规民约几乎是从网上照搬照抄。 3.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村民知晓率不够等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宣传不到位。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即使都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但在运行过程中依然会出现村民不清楚的现象,更不要说很多地方在制定过程中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这样就导致了村民对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知晓较少,或者根本不知道村规民约的存在。 4.执行不力。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规民约由村委会监督执行,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仅靠村委会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以蒲川乡某村为例,在村规民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简,破除陈规旧习,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但是在正真的施行过程中,既没有理事会进行管理筹办,也没有喜事新办、丧事从简,大操大办的风气依然盛行,村规民约形同虚设。
村规民约制定运行的建议
1.严格落实村规民约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以乡镇为主导,村委会成立由挂钩领导担任组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挂村工作队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党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为组员的村规民约制定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同时乡镇组织督查人员对各村村规民约制定流程进行监督,对办理流程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2.结合实际,因地制约。由于一些客观条件,村规民约的初稿可以从网上借鉴,但领导小组必须要充分考虑本地方实际,认真校对修改初稿,确保村规民约与本地方实际相结合。 3.加强宣传,提高村民知晓率。村规民约制定完成后,由村委会负责将制定好的村规民约装订成册,发放到村民手中,确保村民每户一本,在平时的村民会议中,安排专人传达村规民约,同时利用云岭先锋综合服务平台,村(社区)微信群,村务公开栏对村官民约进行宣传,确保村民知晓率。 4.调动各方力量,对村规民约执行进行监督。村规民约在执行的过程中,光靠村委会进行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应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动员党员自觉参与到村规民约执行监督之中,同时应该充分利用和发挥家族长者德高望重的优势,动员他们约束自己家族的成员遵守好村规民约,并且投身到村规民约的执行监督中来。对违反村规民约拒不执行的,由村委会带头,邀请本族长者一起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特殊手段进行处理。 [马彪] 责任编辑:杨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