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7年5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在腾冲市界头镇、曲石镇等地先后八次撬门进入他人商店、药店、宾馆内盗走他人现金、香烟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6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6006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梁某大部分赃款已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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