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腾冲市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有针对性提出五条措施提高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率,2017年度,全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439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12件,占3.26%,此类案件中判决31件,调解69件,撤诉12件,调撤率72%。
一是优先调解。在释明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思想工作为着力点,融情理法于一体,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及,让当事人理解并接受纠纷处理的结果。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前,有效调和纷争,减少诉讼,缓解了审判压力。
二是平衡标准。承办法官针对具体案件平衡赔偿标准,既不按城镇居民标准,也不按农村居民标准,而在两者之间提出一个“合理数额”的调解建议,降低了调解难度。特别是针对不断推进的城镇化进程,部分农民已失去耕地,他们的生活及工作环境已经融入城市,但户口薄上还载明是农村户口,审理中也重点掌握这一群体的赔偿标准,使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三是把握心理。一些当事人担心诉讼成本太大、赔偿义务人迟迟不肯支付赔偿款等诸问题,对调解存有顾虑,保险公司代理人限于公司规定,往往压低赔偿额度,这都会影响调解的效果。法官因人而异、因案而异进行调解,主动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和顾虑,按自愿合法原则为其设计调解方案和执行调解方案的保障措施。
四是强化释明。重点加强立案阶段的法律释明,指导当事人明确赔偿主体、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举证要求及举证期限,避免盲目增加诉讼标的,牢牢掌握调解的主动权。
五是加强协调。建立完善交通事故案件联动化解机制。在认清案件基本事实和厘清案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积极联系交警部门,发挥行政调解作用,为庭审调解打下基础。同时加大与各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力度,探寻调解的新理念,帮助保险公司分析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其完善理赔制度;另一方面是积极建议保险公司转变理念,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树立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李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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