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腾冲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妥善化解了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患矛盾。 2022年7月23日,杨某某在家中不慎摔倒受伤,同日到腾冲市甲医院住院治疗,经甲医院诊断为:“T5椎体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尺骨茎突骨骨折。”甲医院建议采取保守治疗,杨某某在该院治疗一周后出院。2022年7月30日,杨某某到腾冲市乙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日,乙医院采用微创治疗法为杨某某进行手术,在手术过程中烧伤了杨某某骨髓,致其胸部以下丧失知觉。8月5日,医院对杨某某进行第二次手术及康复治疗后,对其伤情作出了诊断证明。截至2023年4月21日,杨某某在腾冲市乙医院住院康复治疗已有8个多月,胸髓仍未恢复。由于协商未果,杨某某以乙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责任,造成其高位截瘫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乙医院赔偿杨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274382元。 工作中,腾冲法院积极发挥特邀调解员作用,及时组织双方到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仔细查阅病情证明等相关资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耐心释法析理,并本着为民解忧解难的态度,依照“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将相关赔偿标准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为双方分析个中利弊,提出合理建议。最终,历经4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腾冲市乙医院自行承担原告杨某某医疗费178799.77元,并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39263元。4月26日,在收到被告医院赔偿款后,法院及时将该款汇入了原告杨某某银行账户。 [李红玲] 编 辑:杨德芬 责任编辑:杨焱淼 赵雄 值班编辑:杨然 审核:王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