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之后经济陷入困境生活困难,还能要求对方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吗? 卢某与郭某恋爱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2013年8月,二人生育原告小卢。2019年3月,卢某与郭某感情破裂,以同居关系纠纷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卢由其父卢某自行抚养,郭某不支付抚养费。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小卢跟随卢某生活。现因卢某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抚养小卢出现困难,故小卢到腾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郭某支付抚养费。 腾冲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父母达成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原告父母卢某、郭某在二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约定原告小卢由其父卢某自行抚养,但近年来,随着原告离开幼儿园步入小学阶段,其生活教育费用有了明显增加,加之原告之父卢某现无固定收入,自行抚养原告卢某确有困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其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结合被告郭某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郭某现在还有一女需要抚养的客观情况,判令被告郭某每月给付原告小卢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此款限于每月28日前付清。 对于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的负担,即使法院作出调解或判决,确认了相关数额,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需要,无疑要对子女抚养费做出调整。因此,法律规定,离婚(解除同居关系)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的合理请求。[李维强] 编 辑:杨德芬 责任编辑:彭蕾 屈晓丽 值班总编:黄荣华 审核:王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