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就是一句老生常谈的话,但总有部分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在喝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当发生交通事故面临刑事惩罚时,才真是后悔莫及。9月15日,腾冲法院固东法庭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审理,当庭判处酒后驾车肇事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 2021年6月10日,徐某当晚与朋友喝酒后,认为时间已晚,交警不会再检查酒驾,于是自己驾驶小汽车沿腾冲市固东镇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行至固东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消防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68.3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庭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收到判决后,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表示自己“非常的后悔,希望身边人不要像我一样。”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危害的是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交警查不查酒驾,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首先需要我们自己来保护,好朋友一起聚会,更是要互相提醒:饭时管住自己的口,饭后管住自己的手,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敬畏法律,珍爱生命。[李维强] 编 辑:杨德芬 责任编辑: 黄晓 申美玲 值班总编:黄荣华 审核:王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