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林地案。被告人韩某某、何某某因犯非法占用林地罪各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何某某以261460元的价款共同向腾冲市固东镇顺利社区下村管委会承包了该自然村所有的松山集体林大石踹中的17亩林地。同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何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到该林地内采石13个多月,后二人又分开轮流开采,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韩某某、何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5.447亩(10298平方米)。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制度非法占用林地15.447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面积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罪。被告人韩某某、何某某经口头通知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经调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生态利益是农用地对社会提供的主要利益之一,属公共利益。农林业用地的生态承载力除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区域气候外,还能种植生产粮食、吸纳污染物等作用。非法占用林地罪不仅危害国家有关林业用地的管理秩序,更危害到国家的生态安全。二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制度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侵害了社会生态环境,危害了公共利益。对其依法判处刑罚,将有利于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对那些滥开滥伐的不良行为,也将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李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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