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30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发布新修订的 住房公积金3个管理办法。 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一)规范单位缴存对象。《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单位缴存对象由原来的“本单位缴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整为“单位所有在职职工”,同时,第七条明确了在职职工的范围为“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二)扩大自愿缴存范围。《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将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由原来的“已在保山市缴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调整扩大为“在保山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完善自愿缴存退出机制。《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变化,在不违反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自主申请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取消了最低两年缴存期限的规定。 (四)支持自主灵活缴存。《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自主选择,缴存基数在保山市规定的限高保低范围内自行申报”。 (五)规范自愿缴存管理。《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封存后需要恢复缴存的,可以申请办理账户启封手续,连续缴存时间从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和频次。《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无房且租房的地域范围由原来的“保山市”调整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删除了原第二十三条“可以每年提取1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的规定。 (二)放宽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删除了原《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支持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同一套住房申请了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的,可以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住房贷款本息。同时,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往前追溯12期的贷款余额与购建房提取金额之和不应大于房屋总价;明确了一次性清偿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且本次提取与购建房提取金额之和不得大于房屋总价;明确了办理一次性清偿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再以该套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又取又贷”。《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为“先取后贷”,同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又取又贷”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经支付的首付款金额或者房屋造价(实际大修费用)扣除贷款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四)取消提取时间间隔控制。删除了原《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购建房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与另一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或者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再要求不得少于12个月。 (五)取消异地购建房提取的地域范围限制。删除了原《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异地购建房、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要求房屋必须坐落于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户籍地、工作地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六)取消提取额度的产权份额控制。删除了原《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与父母、子女共有产权的,购建房提取额度不再按照职工以及配偶所占产权份额计算,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房总金额即可。 (七)增加不予办理提取的规定情形。《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七)项明确“配偶之间以相互交易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不予办理提取。 (八)完善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理方式。《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项明确规定了“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违规提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九)明确缴存单位的监督责任和义务。《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政策,协助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取消异地贷款职工的户籍限制。《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在保山市外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不再要求必须具有保山市户籍。 (二)取消贷款时间间隔控制。删除了原《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项“与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或者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有时间间隔控制。 (三)缩短征信逾期记录的追溯期。《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八)项将原来“近5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不予贷款的逾期记录追溯期由5年缩短至2年。 (四)支持“又取又贷”。删除了原《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五)项“未以购建大修该套自住住房提取使用过借款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规定。同时,第十七条(二)项明确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入账户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第十七条(四)项明确了“同一套自住住房买受人或者权利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与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金额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五)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了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第十六条(五)项明确了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照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六)调整申请贷款的时限规定和贷款额度限额标准。《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三)项将建造、翻建住房贷款的时限规定由原来的“取得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概预算后”调整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房屋竣工后”,第十六条(四)项将大修住房贷款的时限规定由原来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概预算后,在大修工程竣工前”调整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在大修工程竣工后12个月内”;第十七条(三)项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度的限额标准由原来的“不得高于工程概预算金额的80%”调整为“不得高于房屋造价总额的80%”或者“不得高于实际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七)完善对贷款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三)项增加了借款人存在“未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同意,转让抵押房产的,或者以赠与、设立居住权等方式处分抵押房产以及存在其他可能损害抵押权行为”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规定了出现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造成不良影响,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来源 |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