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腾冲日伪汉奸的来由 1942年5月10日,日军不费一枪一弹占领了腾冲城,直至1944年9月14日,第20集团军反攻,取得全歼日军的胜利,日军占领腾冲两年零四个月零四天。 在日军占领腾冲期间,为了巩固其统治,镇压腾冲军民的反抗,就地解决作战需要的食品、草料等军需物资,以及抓夫派款、征收各种税收等,日军相继成立了维持会、腾越县政府、警察局、政警队、自卫队、便衣队、东亚公司、商工会(下设协新公司、日新商行、低利银行)、维新社等机构。腾冲沦陷后,有的人被日军胁迫到上述机构任职,也有一些地痞流氓甘愿附逆,死心塌地当汉奸,鱼肉乡里,并趁火打劫以肥私,人民恨之入骨,统称这些人为汉奸。 二、腾冲收复前夕即请示对日伪汉奸处理 收复腾冲前夕,民国三十三年(1944)5月6日,县长兼军法官张问德就作出《为请核示关于处理汉奸案件办法由》,呈报云南省民政厅长陆崇仁、省主席龙云。请示全文如下: “窃属县自沦陷以来,已经两年,地方人士大义凛然不为敌伪利用者属不少,而干犯国纪投附敌伪者实亦有人。其中甘心附敌,妨害国家利益,违反军事要求者有之;比附群逆危害民众者有之;为保持身家,仅与敌伪虚以委蛇者有之;为逃生携家带口牵累疏散,为敌驱使者有之;受敌伪胁迫出面,为敌维持,同时又向我透露敌情者有之。将来县境克服,对于所有汉奸案件自应按照事实分等处理。惟处理时之标准,按照实际情形外,是否尚有其他途径可循。除分呈请民政厅、省政府请予核实外,理合备文,呈请鉴核。恳示。” 三、腾冲收复后处决首恶汉奸 腾冲收复11天后,1944年9月25日,腾冲军民在东营教场召开庆祝腾冲光复大会。经第20集团军总部和腾冲县政府协商后,决定枪决10名首恶汉奸,并在庆祝光复大会这天执行。当天被枪决的首恶汉奸是:曾任日伪腾越县长的龙陵人钟镜秋、商工会长李子盛、宪兵队特务主任、维新社长杨继品、低利银行经理何世隆,以及何以昌、杨继品的儿子等10人。 五天后,民国三十三年(1944)9月30日,第20集团军总部以秘字第1781号文,向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昆明行营主任龙云呈报了腾冲枪决10名汉奸事。 在这之前,民国三十三年(1944)7月28日,游击支队长刘福铭、督导员周彩光曾“就地处决抓获的勐连宪兵队汉奸潘国清、伪龙陵警卫大队长黄尚荣”事呈报腾冲县长兼军法官张问德。同年10月,里仁村还枪决了汉奸段大有。 四、对汉奸逆产的处理 这些首恶汉奸被处决后,第20集团军总部和腾冲县政府对在逃的汉奸伪商工会营业主任董根发、伪建设科长杨学时、伪教育科长伍明濂等予以通缉。并对已处决的和虽未处决,但罪恶较大的汉奸的田地、房产、物资等依据《惩治汉奸处罚条例》予以没收,上交腾冲县处理逆产委员会(主任委员县长刘楚湘,副主任委员尹明德、第20集团军高参孙啸风,尹明德还担任腾冲县善后委员会主任)。被处理的汉奸逆产用做修建国殇墓园和腾冲善后工作费用。民国三十三年(1944)12月15日,县长兼军法官刘楚湘下令:“下北乡(今打苴一带)公所调查汉奸杨继品、何以昌、何世隆所有在该乡之资金、货物、房产、田亩、佃户姓名,详细具报,并将租谷截留。如该乡持事、佃户等有隐匿,即以包庇汉奸治罪,决予重究。”两天后,12月17日,县长兼军法官刘楚湘又下令:“查汉奸杨继品罪大恶极,已明正典刑。仰该乡调查该逆在该乡线多所置田亩、佃户姓名限交到三禺详细具报,并将租谷截留,以凭核办,如有佃户隐匿即以包庇汉奸治罪,决予重究。”12月20日的通令说:“查伪县教育科长伍明濂拐带公款千余万元,诡称到仰光删改教科书,实属甘心附逆,为虎作伥,现已在逃,特秘通令各乡、镇公所将该逆严惩缉拿,并秘令城保镇公所调查其房铺、田产、资金各有若干、所在地点、佃户姓名,详细具报,并将租谷截留,以凭核办。如有绅持及佃户人等隐匿,即以包庇汉奸论究,决予重究。”这段时间的通令还有多道。 汉奸的田地、房产、货物予以没收后,依据《惩治汉奸条例》还要给予罚款,视个人情况,罚款数额不等。罚款交清了的,罪恶也不大的则准予恢复自由,发给《自新证》。 关于伍鸣濂一案,后来审理认为:“沦陷时伍鸣濂被敌胁迫任伪县府教育科长,虽任伪职,而未借机搜刮种种违法事实,准予恢复自由,发给《自新证》。修筑烈士墓与办理地方善后需款,其妻伍段氏呈请甘愿罚款国币1350万元,以赎其夫误入歧途之罪。经第20集团军总司令部核准,依照《惩治汉奸条例》,将其全部财产查封没收归公拍卖,并通缉伍鸣濂归案。其妻交的1350万元,拨100万元作城立小学开办费。”民国三十七年(1948)2月17日,腾冲县长冯颐生呈云南省主席卢汉:“为呈复三十四年刘前县长办理伍鸣濂案情形,祈鉴核转函高院转饬腾冲地方法院检察处,撤销拘捕令,以重法犯,而障人权。”至此,伍鸣濂汉奸案的审理宣告结束。
五、关于白炳璜汉奸案的审理 白炳璜案后来移送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民国三十七年(1948)2月3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致函腾冲地方法院检察处,提出讯问要点:“一、杀人部分。关于主使日军枪杀王天贵于何年月日、经过情形与枪杀地点,除警兵李登伦外,尚有其他证人否?二、财物部分。如何强夺财物及霸占遗产等事实。三、该犯白炳璜在腾冲县供职翻译时对于地方有无其他鱼肉人民之事实,请一并详细侦察。”同年6月1日,腾冲地方法院检察官夏剑岚关于讯问要点电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同年7月30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电函腾冲地方法院检察处:“本庭受理侦字第2号战犯白炳璜一案,业经检察官侦察终结,予以不起诉处分。”同年9月,送达回证送到住在腾冲县城六保街的白炳璜手中。杨祖甲李瑛 原文出自:保山日报 |